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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经派出所为求不败诉,肆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未知 编辑:zhangjing110 时间:2022-04-21
导读: 前不久,家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土山村五组的村民沈世兴诉诸媒体,反映自家树苗遭陌生人肆意毁损,派出所民警到场不制止还故意放纵的不作为行为。

前不久,家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土山村五组的村民沈世兴诉诸媒体,反映自家树苗遭陌生人肆意毁损,派出所民警到场不制止还故意放纵的不作为行为。

事件简要经过如下,2022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沈世兴自己家承包的责任地来了一大帮陌生人,开始将今年新栽种总价值35700元共29棵罗汉松树从地里挖出并陆续用小三轮车运走,并在第二天将价值近万元的一百五十棵左右红叶生楠树苗故意损坏,有的连根拔起。

 

 

因为沈世兴一家并不认识前来拔树的一帮人,村领导及村民、邻居都不在现场。问村委,村委回答:不知情!没有派人或委托任何人前来拔树苗。还说:村里不会找这些社会闲杂人员前来强制毁坏树苗的。万般无奈,沈世兴只得打110报警求助。如皋公安搬经派出所七八个民警到现场后,沈世兴出示了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手续。孰料,到来的民警非但没有对故意损害树苗的行为加以制止,有的袖手旁观,有的甚至还故意放纵,允许前来的陌生人损毁搬运。还告知沈世兴一家,此事属于村民自治,公安不予受理。最后只给了个快速出警的手续。结果,沈世兴家价值数万元的树苗不知道搬运何处去了,出警到场的民警无人明确回答此问题。

一、矛盾源于邻里纠纷

沈世兴于2021年1月1日与搬经镇土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土山村将沈世兴户西侧0.2亩零地转包给沈世兴,土地四至为:东至沈世兴、南至东西水泥路、北至汤书兰屋前2公尺、西至沈世却,转包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8月30日,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尚在合同期限内。合同签订后,沈世兴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一直使用该块土地从事树木种植。

2021年6月3日下午,汤书兰、周桂英将举报人种植在该块土地上的红叶石楠树拔出,致大部分石楠树死亡。举报人报警后,如皋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汤书兰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21】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桂英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2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二人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周桂英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二、事件节外生枝,复杂生变

原栽种的石楠被汤书兰、周桂英损毁后,举报人今年又先后购买了29棵罗汉松树木(总价值35700元)种植在该地块上。但令人诧异的是,2022年3月12日,植树节,一个本该属于植树的日子,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一幕。

经举报人一再追问,方得知,因如皋市公安局对周桂英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2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过重,周桂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知如皋市公安局其将要败诉。搬经镇派出所为了规避行政诉讼败诉和国家赔偿,私下与周桂英达成和解撤诉协议。为了促成周桂英早日撤诉,搬经镇派出所不惜损害被侵权人也就是本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先是承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沈亚东(周桂英的侄子,汤书兰的儿子)加入土山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强烈要求镇政府、村委解除与举报人的承包协议(举报人已明确表示协议未到期不同意解除),再联合如皋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形成所谓皋信联办(2022)26号《关于沈世荣户房屋确权、土地纠纷问题会议纪要》。此《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不得而知,但《会议纪要》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强行解除承包合同,将有关组织或个人意见强加于当事人。

其实3月12日发生的一幕,搬经镇派出所不仅知情,甚至是纵容指使的。据了解,参加的很多社会人员是其他村的一些民兵营长。

2022年3月14日,举报人沈世兴多次要求派出所处理毁坏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无果后,只能自行重新买树在流转的土地上栽种,搬经派出所所长陈云龙再次于2022年3月15日指使一众社会闲散人员到现场强行损毁近壹万元的树苗,并在现场派出七八位民警助威,其本人一如往常地坐镇村委会办公室指挥,沈世兴夫妇无法阻挡,被按在地上,看着树苗再次被损毁。期间,沈世兴多次向派出所说明土地系合法流转使用,有合同、村委会情况说明文件等手续为证,多位民警现场否认,强行说合同无效,再次不予受理,并纵容、帮助社会人员拔树。

2022年3月16日,搬经派出所为防止沈世兴再次种树,调来大型机械,故意放置六块水泥楼板在沈世兴流转使用的土地上,并强行拉网,针对性地压制和侵犯沈世兴的合法权益,其宗旨只有一个:答应汤书兰、周桂英提出的任何条件,只要对方撤诉,以避免行政诉讼败诉,掩盖其行政处罚失误的事实,并极力避免由此产生的对个人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派出所以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而弥补行政执法的过错,插手邻里纠纷,合

迄今为止,搬经派出所所长陈云龙以公安局派出机构的身份压制镇上,以所长和副书记身份压制村里,强行要求以其个人意愿来解决问题,不断激化矛盾,并作出了多次违法违纪的行为:

1.假借村委会名义,多次纠结十多名村外人员将沈世兴近价值四五万的树苗强行拔除(已构成刑事犯罪),并在报警后不仅纵容、不处理,安排民警在现场参与动手;

2.在沈世兴合法流转的土地上拉网,摆放水泥楼板,阻止其继续种树,并派近十名民警直接参与,并向村民放言威胁,只要沈世兴敢种树或者动了网,就抓走拘留,同时警告与沈世兴家有来往的村民,如果敢再有来往,一并收拾。

3.自今年正月初二以来,派出所所长陈云龙几乎每天驻扎在村里,专门盯着村里执行他的意愿,强压村里按照他的意思办事,并放言如果不配合以后土山村报警的事情他们一概不理,干预村民自治。

4.违规偷偷为袁庄村沈亚东办理户口迁移,明显与南通市公安局关于迁移户口的规定不符,属于违规操作。

 

 

四、媒体曝光后,变本加厉,加剧矛盾

更令人惊奇的是,媒体披露举报人陈述事实后,搬经派出所不但不虚心接受媒体监督,纠正错误做法,还变本加厉,肆意妄为。所长陈云龙常对人说:你举报人借助媒体,又能把我怎么样?不就如此嘛!不仅如此,在组织召集社会人员,挖走搬运举报人价值数万元的树苗,没有任何说法的情况下,还插手村民自治,介入民事纠纷,谋划此租借土地再次对外公开承包经营,召集村民会议(村主要领导没有参与),要求村民签字,在形式和程序上进行弥补。目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所谓的“承包意向协议”,意欲夺取举报人此地块的合法租借权。此举,搬经派出所以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弥补行政执法的过错,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剧了村邻矛盾。

五、强烈要求

举报人种植植物所占用的土地尚在合同内,合同也未终止,系举报人合法享有的承包经营用地,未损害其他任何公民的利益。该土地目前尚处承包期内也并未发生征收,且所种植的作物属于合法经济作物,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但搬经镇派出所所长陈云龙为了规避败诉和国家赔偿的风险,讨得周桂英行政诉讼早日撤诉,不顾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损,目无法纪,已经到了癫狂的地步!在此,举报人只能借助媒体进行伸张正义,维护合法权益。为此,向江苏省纪委、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通市纪委、南通市中级法院、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等单位请求作主,并做到如下:

1.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沈世兴家承包的责任地种植树苗两次被毁坏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相关责任人给予书面道歉和经济赔偿。

2.对社会闲杂人员假借冒充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损毁树苗侵害举报人沈世兴家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要求刑事立案调查。

3.对搬经镇派出所不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人:沈世兴

手机:15962**4266

日期:2022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zhangjing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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