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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怪事:树苗遭陌生人毁损,派出所民警到场不制止反而放纵

来源:未知 编辑:zhangjing110 时间:2022-04-09
导读: 2022年3月12日是植树节,这一天对家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土山村五组的村民沈世兴一家,就像经历了一场噩梦。上午9时许,自己家承包的责任地来了一大帮陌生人,开始将栽种的今年新栽种的总价值35700元共29棵罗汉松树从地里挖出并陆续用小三轮车运走,并在第二

2022年3月12日是植树节,这一天对家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土山村五组的村民沈世兴一家,就像经历了一场噩梦。上午9时许,自己家承包的责任地来了一大帮陌生人,开始将栽种的今年新栽种的总价值35700元共29棵罗汉松树从地里挖出并陆续用小三轮车运走,并在第二天将价值近万元的一百五十棵左右红叶生楠树苗故意损坏,有的连根拔起。

 

 

举报人沈世兴一家并不认识前来拔树的一帮人,村领导及村民、邻居都不在现场。问村委,村委回答:不知情!没有派人或委托任何人前来拔树苗。还说:村里不会找这些社会闲杂人员前来强制毁坏树苗的。万般无奈,沈世兴只得打110报警求助。如皋公安搬经派出所七八个民警到现场后,沈世兴出示了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手续。孰料,到来的民警非但没有对故意损害树苗的行为加以制止,有的袖手旁观,有的甚至还故意放纵,允许前来的陌生人损毁搬运。还告知沈世兴一家,此事属于村民自治,公安不予受理。最后只给了个快速出警的手续。

 

 

一、事件由来是邻里纠纷

沈世兴于2021年1月1日与搬经镇土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土山村将沈世兴户西侧0.2亩零地转包给沈世兴,土地四至为:东至沈世兴、南至东西水泥路、北至汤书兰屋前2公尺、西至沈世却,转包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8月30日,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尚在合同期限内。合同签订后,沈世兴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一直使用该块土地从事树木种植。

 

 

2021年6月3日下午,汤书兰、周桂英将举报人种植在该块土地上的红叶石楠树拔出,致大部分石楠树死亡。举报人报警后,如皋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汤书兰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21】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桂英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2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二人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周桂英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搬经派出所以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而弥  

补行政执法的过错,是否涉嫌违法?

原栽种的石楠被汤书兰、周桂英损毁后,举报人今年又先后购买了29棵罗汉松树木(总价值35700元)种植在该地块上。但令人诧异的是,2022年3月12日,植树节,一个本该属于植树的日子,但一伙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却到举报人家承包地内,将举报人栽种的树木损毁殆尽。举报人立即向搬经镇派出所报警,请求搬经镇派出所出警制止并追究该伙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搬经镇派出所答复举报人称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说是村民自治组织行为,故不予处理,不仅不予立案,对举报人的报警不予受理,亦不肯出具不予受理或者立案的文书。

 

 

经举报人一再追问,方得知,因如皋市公安局对周桂英作出皋公(搬)行罚决字【202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过重,周桂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知如皋市公安局其将要败诉。搬经镇派出所为了规避行政诉讼败诉和国家赔偿,私下与周桂英达成和解撤诉协议。为了促成周桂英早日撤诉,搬经镇派出所不惜损害被侵权人也就是本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先是承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沈亚东(周桂英的侄子,汤书兰的儿子)加入土山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强迫镇政府、村委解除与举报人的承包协议(举报人已明确表示协议未到期不同意解除),再联合如皋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形成所谓皋信联办(2022)26号《关于沈世荣户房屋确权、土地纠纷问题会议纪要》。此《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不得而知,但《会议纪要》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强行解除承包合同,将有关组织或个人意见强加于当事人。但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发生了3月12日社会闲散人员竟然假冒村委会名义强行损毁并抢走举报人种植的价值数万元树木的违法事件!

我国《森林法》“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森林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农民在房前屋后栽种的树木,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所有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害。不管是谁,如果随意砍伐,都会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罪。

举报人种植植物所占用的土地系举报人合法享有的承包经营用地,未损害其他任何公民的利益。该土地目前尚处承包期内也并未发生征收,且所种植的作物属于合法经济作物,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强烈要求

1.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沈世兴家承包的责任地种植树苗两次被毁坏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相关责任人给予书面道歉和经济赔偿。

2.对社会闲杂人员假借冒充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损毁树苗侵害举报人沈世兴家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刑事立案调查。

3.对搬经镇派出所不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人:沈世兴

手机:15962**4266

日期:2022年4月8日

附件:

 

 

责任编辑:zhangjing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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